通知公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知
发表时间:2019-08-09     字体:【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0年度报告。

一、网上申报。为方便本市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开发网上申报系统,愿意参加网上申报的代表机构可在2011年4月份之后通过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netannl)在线申报2010年度报告书,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一)登录

代表机构通过上述网站(www.sgs.gov.cn/netannl),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名称和注册号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度报告书

代表机构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表式。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代表机构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代表机构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代表机构网上申报年度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代表机构修改;认为代表机构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

(五)预审结果查询

代表机构在网上申报年度报告书5个工作日后登录网上申报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度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年度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并再次提交。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六)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携带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二、直接提交。代表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netannl)下载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填写完整后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包括: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二)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三)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合法营业证明指开业注册证明或者税务证明或者开户银行证明)。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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